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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故意伤害案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方法
作者:曲淑平  发布时间:2011-04-22 08:19:3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某信号工区工长,住某市站前区兴建里041-06号。

被告人毛某某于2009年10月3日下午,为完成领导交待的工作来到信号工区。当日15时许,在该工区办公室内,毛与当日值班的被害人李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毛用一把调岔扳手击打李某头、面部,致李某受伤。毛某某将李某打伤后离开,后电话告知单位领导其打人一事。次日,被告人毛某某自动投案。经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李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其头部、面部和口腔的伤残程度分别为九级、十级和八级。

本案起诉至法院后,被害人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了高达90多万元的高额赔偿请求。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李某于2010年1月24日在去某市的途中被行驶的列车碾压胸部而死亡。

李某意外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继续参加诉讼。由于李某的意外死亡,李某的家人情绪十分激动,双方情绪对立严重,调解工作十分困难。为此,承办法官采取多种方法,运用调解技巧,设法平息双方怒气,争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解决。

首先,法官耐心做听众,让双方情绪得到宣泄。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由于毛某某打伤李某,致使李某因治疗等事由多次往返某市,更是由于毛某某打伤李某头部,使李某反应迟钝,才被列车辗压致死。因而对9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不但不降低,并宣称如被告人不全额赔偿,就要上访告状。而本案被告人毛某某认为,自己是听从领导安排,在休息时间来单位加班,在安排工作时,李某不听自己指挥,对自己骂骂咧咧,甚至动手打了自己,自己一时气愤才将其打伤,李某过错在先。因此,双方僵持不下,都不让步。面对这种局面,要求法官要有足够的耐心,因为双方都要把自己的委曲讲出来,谴责对方的过错,往往要从头到尾,事无巨细;要求法官要听得进,当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时候,跟他们讲法律、讲道理他们不会听,所以要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还要能忍得住,双方当事人在陈述自己的理由、谴责对方过错的时候,无一例外都是从自己的角度叙述,对自己有利的大力渲染,对自己不利的略过不提,此时,作为法官要保持清醒,但又不能激化双方情绪,在倾听的过程中劝说,在劝说的过程中引导,做到“润物细无声”。

其次,对本案做适当的冷处理。在双方相对平静以后,要适时开展调解工作。把被告人的实际经济状况、赔偿能力向被害方作详细解释说明,争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理解。同时也要告知原告人相关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的具体规定,原告的哪些请求必须赔偿,哪些请求法律明文规定不予赔偿;如果因原告人要求过高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等等都做了详细的解释。在情绪得以宣泄之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相对平静,对法官的释明比较能够从理性角度思考与权衡,经过反复解释、劝说、释明之后,被害方同意将赔偿数额从90万元降至50万元,直至30万元,并表示不能低于30万元,否则不接受调解。而被告方认为一是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太高,无力赔偿;二是由于李某不服从毛某某的工作安排而引起争执,李某存在过错;三是觉得毛某某面临法律制裁,即使赔偿了也将失去工作;所以坚持超过10万元不能赔偿,如被害方不接受,则宁愿接受法律制裁。在调解前,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毛某某是一名普通工人,与其年迈的母亲一起生活,30万元对被告人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已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眼看双方僵持不下,法官认为不宜强行调解,以免适得其反,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产生逆反心理,对法官的公正执法产生怀疑。于是,承办法官要求原告人进一步搜集、完善证据,准备开庭;同时也告知被告人必须积极筹措赔偿款,争取从宽处罚。对该案的调解进行“冷处理”,稍微“拖”了一下。这里的“拖”当然不是“推拖”,而是寓调于拖,寓劝于拖。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内让双方当事人冷静下来、理智下来。在“拖”的过程中法官不是不作为,而是“背对背”接触双方当事人,分别进一步对双方阐明调解不成对双方造成的损害,使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达成和解,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充分调动当事人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积极性,经过适当的“冷处理”后,双方均表达了愿与法官配合的愿望。原告人经多方权衡,将赔偿请求降至20万元,被告人也表示尽最大努力赔偿对方损失,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为争取从轻处罚打下基础。

第三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成双方和解。本案经过法官多次努力,在附带民事部分要达成和解时,又因被告方不能如数筹齐赔偿款而再生枝节。为使本案达到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避免出现“双输”结局,法官没有轻易判决,而是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由于本案原、被告双方是在工作中产生的争执,双方单位的领导对案件的进展也比较关注,并愿意为双方的民事和解从中协调。考虑到双方领导对案情了解,对双方当事人熟悉,也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同时站在组织的角度,把法官无法回答的关于案件判决后对双方有关工伤、职务等相关问题做出解答,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愿。综合以上因素,法官同意该单位领导参与案件调解,作为促成合解的积极因素。事实证明,这一做法确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原、被告双方终于在宣判前达成和解。由被告方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损失计人民币15万元,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综合全案,对被告人毛某某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亦没有抗诉。被害方对法院的处理也表示满意,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曲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