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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一起高速铁路电缆盗窃案件
作者:王一凡  发布时间:2011-07-29 13:42:27 打印 字号: | |

2011年7月28日,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某等八被告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0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王二、董某某、王三等人,以卖电缆线铜芯牟利为目的,多次于夜间进入白天踩点确定的哈大高速铁路客运专线施工工地盗窃电缆线。盗后将电缆线连夜运至被告人徐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此外,被告人赵某某、王二、赫某某、董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还分别结伙,以卖电缆线铜芯牟利为目的,于2009年5月至2010年10月间,多次于夜间进入白天踩点确定的大连地区内若干地点,以前述类似手段盗窃通信、电力电缆线等,盗后连夜运至被告人徐某某处销赃。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嗣后加价卖出牟利。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参与共同盗窃28次,盗窃价值人民币473 641.40元;被告人王二参与共同盗窃13次,盗窃价值人民币322 570元;被告人赫某某参与共同盗窃18次,盗窃价值人民币149 464.10元;被告人董某某参与共同盗窃19次,盗窃价值人民币194 470.50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共同盗窃11次,盗窃价值人民币126 005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共同盗窃14次,盗窃价值人民币114 333.50元;被告人王三参与共同盗窃1次,盗窃价值人民币46 000元;被告人徐某某收购赃物29次,价值人民币442 225.50元。

赵某某等人平均每个月都要作案1至2次,其猖狂的盗窃行为,不仅使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遭受重大损失、延缓了工程建设速度,而且造成很多地方电话用户数小时无法正常通话的严重后果。

为了尽快审结案件,严厉打击盗窃高速铁路和地方通信电缆的团伙犯罪分子,我院刑事庭的全体同志,克服了案件卷宗多、被告人人数多、犯罪次数多、盗窃数额大的不利因素,积极与检察、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与辩护律师沟通协调,经过认真细致的阅卷,使认定的每一笔犯罪事实都得到相关证据的印证。同时在院领导和全院各庭室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仅用二个半小时就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

赵某某等六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三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缓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破坏高速铁路建设的罪犯终于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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