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某行政机关与大连某索道有限公司行政补偿一案,在判决文书生效后,该行政机关并没有依法按时履行赔付大连某索道有限公司经营损失1500余万元的义务,本案由此进入执行程序。在二审生效裁判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当事人申请,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对该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确定了提高执行效率保证年底结案、加大执行力度兑现全部损失的目标。为此,执行局在向该行政机关下发执行通知书之时,便同步对该行政机关财产情况启动“线上”“线下”并行的调查方式,初步掌握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信息。同时,执行法官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督促其积极承担政府职能,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执行法官充分考虑双方的现实处境,特别是年关将近申请人作为民营企业将遭遇的财务困难,果断采取措施,对被执行人已冻结银行账户进行强制划拨,并通过“一案一账号”系统于当天将全部执行款项1500余万元对申请人予以返还,本案执行完毕。
该案是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在行政案件管辖改革后承办的第一起涉特殊主体案件,涉案纠纷历经行政一审、二审后,执行阶段又依次走过强制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程序。全部涉案款项的执行完毕,充分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司法救济权利,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部实现,促使民营中小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信心的提升,可以说本案是司法权的运行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生动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