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需要,中国铁路总公司要求沈阳铁路局限期完成改制剥离。由于集体企业改制多年以来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影响较大,沈局集体企业改制被辽宁省确定为三大不稳定因素之一。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涌现出一系列典型事例。
高效司法,为企业排忧解难
在某租赁公司和某劳务派遣公司分别诉大连铁路集体企业的两个案件中,法官积极作为、快速裁判,防止了债权人损失的扩大。

该集体企业因企业改制,被主办部门限制其资金流动,拖欠某租赁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款项无法偿还,被诉至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悉心调解,努力做被告工作,并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两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均不到五日,极大的缩短了债权人获得债权的期限。
多元化解,免失业职工后顾之忧
在赵某诉某火车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官用心、用情办案,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

原告赵某由服务公司(系火车站主办的集体企业)派遣至火车站食堂工作, 2013年12月至 2022年1月由服务公司为赵某支付工资并交纳社保,2022年1月起,该集体企业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停发工资,2023年 2月赵某停止在火车站食堂工作。现赵某以服务公司是火车站主办,要求该站代为支付相应费用,赔偿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向我院申请进行诉前调解。征得双方同意后,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将该案导入诉前调解程序,经过多方、多轮化解,赵某和火车站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火车站代服务公司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部损失,以保证集体改制顺利进行,并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能动司法,为集体改制企业主动延伸服务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主动深入集体改制企业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

2023年7月14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及立案庭庭长等一行人前往瓦房店某铁路集体企业开展调研并进行指导。该企业属于铁路房产部门主管的集体企业,目前铁路集体企业正处在改制的关键时期,通过面对面接待来访群众,同该企业员工进行交谈,了解其改制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找准切入点,针对性的提供司法服务,着眼于源头治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发生。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主动为国有企业改革延伸司法服务,为辖区国有企业转型升级赋能加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努力发挥法院在维护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