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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20 09:56:43 打印 字号: | |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行贿不查,受贿不止,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持续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切实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依法追缴和纠正行贿犯罪所得,推动完善对行贿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8件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受贿人行贿人均被依法惩处,彰显司法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坚定立场。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加大惩治力度,保持高压震慑。杨某昌行贿案,被告人为谋求黑恶势力“保护伞”,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和社会公平正义;谭某云、吴某莲行贿案,被告人行贿2000余万元,系巨额行贿,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严惩,彰显了始终保持零容忍震慑不变、高压惩治力量常在的鲜明态度。二是突出打击重点,精准有效惩治。李某行贿、诈骗案,被告人为骗取社保基金而行贿;胡某亭行贿案,被告人为推销医用耗材而行贿;宋某毅行贿、受贿案,被告人为职务提拔而行贿;杨某文行贿、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为违法获批暂予监外执行而行贿,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释放了加大对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惩处力度的强烈信号。三是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杨某文行贿、偷越国(边)境案纠正了违法获批暂予监外执行的不正当利益,高某梅行贿案追缴了1亿余元犯罪所得,张某虹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明确了二审可以增加追缴犯罪所得判项,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决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鲜明立场。


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必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为护航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一、杨某昌行贿案

——依法严惩谋求黑恶势力“保护伞”行贿犯罪


二、谭某云、吴某莲行贿案

——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


三、李某行贿、诈骗案

——依法严惩社会保障领域行贿犯罪


四、胡某亭行贿案

——依法严惩医药领域行贿犯罪


五、宋某毅行贿、受贿案

——依法严惩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


六、杨某文行贿、偷越国(边)境案

——依法严惩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犯罪

决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


七、高某梅行贿案

——加大对行贿犯罪所得的追缴力度


八、张某虹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二审阶段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



案例一




杨某昌行贿案
——依法严惩谋求黑恶势力“保护伞”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2004年至2018年,杨某昌为寻求非法保护,多次向某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岳某,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副局长邓某某,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王某某(均另案处理)行贿,共计100.6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昌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已被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罪处刑。


【办理情况】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昌犯行贿罪,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根据杨某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行贿罪判处杨某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其已判决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杨某昌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谋求黑恶势力“保护伞”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司法机关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杨某昌涉黑案是当地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其为寻求非法保护,逃避刑事追究,向多名公安人员行贿,导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未被及时打击而长期欺压百姓、危害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和政治生态。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昌行贿漏罪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并与已经判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进行并罚,体现了有黑必扫、有腐必惩的坚定决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打伞破网”,依法严惩谋求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贿犯罪,坚决铲除黑恶势力和腐败滋生土壤。



案例二



谭某云、吴某莲行贿案

——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谭某云、吴某莲夫妇在其实际控制的某文化公司股权出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就投资参股、提高收购价格等事项,请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廖某及下属公司某溪公司董事长程某某(均另案处理)帮忙。廖某、程某某接受请托,利用各自职权最终促成某溪公司以2.3亿元的高价收购某文化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为感谢廖某和程某某的帮助,谭某云、吴某莲共同给予廖某2002万元、程某某2万元,其中给予廖某的2000万元由吴某莲代为保管。谭某云另外单独给予程某某2万元。2018年上半年,谭某云、吴某莲与他人共同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廖某以吴某莲代为保管的2000万元认缴出资,并由廖某指定的亲戚代持股份。经鉴定,谭某云、吴某莲在某文化公司股权出售过程中非法获利1.07亿余元。


【办理情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云、吴某莲犯行贿罪,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醴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云、吴某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谭某云、吴某莲在共同行贿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地位作用相当,故以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依法追缴谭某云、吴某莲的犯罪所得1.07亿余元。一审宣判后,谭某云、吴某莲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国家工作人员,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巨额行贿是行贿人“围猎”国家工作人员的惯用手段,是依法惩处行贿犯罪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谭某云、吴某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廖某行贿2000余万元,并以代为保管、认缴股权等方式掩盖罪行,最终促成某溪公司高价收购某文化公司股权。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1.07亿余元,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案例三



李某行贿、诈骗案

——依法严惩社会保障领域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李某甲(另案处理)行贿176万元,为裴某某等30人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骗取国家巨额社保基金。2015年6月至12月,李某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孙某某(另案处理)行贿50万元,为周某某等23人违规办理补缴养老保险。综上,李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22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李某亲属退缴行贿犯罪所得,被骗取的社保基金已全部追回。


【办理情况】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诈骗罪,向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潍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国家社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退缴行贿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社会保障领域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社保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作用的基本物质保障,管好、用好社保基金关乎大局稳定,关乎民生福祉。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为骗取社保基金和为他人违规补缴养老保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26万元,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破坏了社保基金管理秩序,造成社保基金重大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李某所犯行贿罪和诈骗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社会保障领域行贿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



案例四



胡某亭行贿案

——依法严惩医药领域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亭在向某市中心医院销售医用胶片、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耗材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该中心医院两任院长宋某某、孙某某好处费共计532万余元,给予设备部主任罗某好处费17万元,给予药学部主任曹某某好处费13万元,给予CT室主任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好处费18万元,合计580万余元。


【办理情况】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亭犯行贿罪,向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站前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综合考虑胡某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行贿罪判处胡某亭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胡某亭提出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医药领域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医药领域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主阵地,关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健康权益。依法严惩医药领域行贿犯罪,是净化医药行业生态、服务保障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亭在销售医用胶片、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耗材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医院“一把手”和医学部、设备部等关键岗位上多名领导干部行贿,其行为破坏了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影响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增加了患者治疗的费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某亭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案例五



五、宋某毅行贿、受贿案

——依法严惩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毅原系某县委常委、副县长,2013年至2014年,宋某毅为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得到时任某市委副书记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分两次让其弟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予徐某60万元。2016年某市进行县(区)换届时,宋某毅在徐某的帮助下,被提拔为某县政协主席。


另查明,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宋某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 667.9 万元。


【办理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毅犯行贿罪、受贿罪,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宋某毅为谋取职务提拔而行贿60万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宋某毅具有坦白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行贿罪判处宋某毅有期徒刑五年,与其所犯受贿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为谋取职务提拔而行贿,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将商品交换原则带到组织人事领域,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应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毅为谋取职务提拔而向某市委副书记徐某行贿60万元,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宋某毅行贿犯罪情节严重并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严惩不贷、对跑官买官行贿犯罪决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宋某毅为获职务提拔,向他人行贿,最终丢官去职、锒铛入狱,值得警醒。



案例六



杨某文行贿、偷越国(边)境案

——依法严惩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犯罪

坚决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被告人杨某文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年10月被送入某监狱服刑。2005年以来,杨某文在明知其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下,为逃避服刑改造,多次给予某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干部叶某某及某监狱医院管教大队副中队长林某某(均另案处理)财物,并通过叶某某、林某某给予某省监狱管理局、某监狱等多名司法工作人员(均另案处理)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63.6万元,多次违法获批暂予监外执行。截至刑满释放,杨某文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共计9年3个月20日。杨某文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隐瞒罪犯身份多次乘机出入国(边)境74次。


【办理情况】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文犯行贿罪、偷越国(边)境罪,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文为逃避服刑改造,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杨某文行贿63.6万元,其中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56.6万元,影响司法公正,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杨某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行贿罪判处杨某文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其新犯偷越国(边)境罪和前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杨某文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司法领域行贿犯罪,坚决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典型案例。通过行贿谋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滋生刑罚执行环节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严重危害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文为逃避服刑改造,拉拢腐蚀多名司法工作人员,多次违法获批暂予监外执行,“纸面服刑”达9年多,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隐瞒罪犯身份74次偷越国(边)境,性质恶劣。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杨某文行贿犯罪情节严重,并纠正其获批暂予监外执行的不正当利益,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与本案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从严惩处司法领域行贿犯罪、深入纠治司法领域腐败、全力维护司法公正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案例七



高某梅行贿案

——加大对行贿犯罪所得的追缴力度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先后在某城投公司承接两笔定融业务。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梅在承销费率、综合成本明显高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请托某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熊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权提前终止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城投公司的定融业务,擅自将定融业务交给其承接,并将承销费率提高到2.5%-2.8%。为感谢熊某某的帮助并确保能够在某城投公司独家承接定融业务,高某梅主动向熊某某提出按照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的2‰给予好处费。后高某梅按照熊某某的要求,通过购买某城投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定融产品形式,给予熊某某好处费共计1200万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高某梅通过挂靠合作及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某城投公司16个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累计57亿余元,承销费累计2亿余元,已结算承销费1.67亿余元。经审计,高某梅从某城投公司承销定融业务获得净利润为1.02亿余元。


【办理情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梅犯行贿罪,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综合考虑高某梅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依法追缴高某梅行贿犯罪所得1.02亿余元。一审宣判后,高某梅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大对行贿犯罪所得追缴力度的典型案例。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地方城投公司承担着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资金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重要职能,被告人高某梅为非法攫取巨额利润,通过行贿手段“围猎”城投公司董事长熊某某,不正当承接定融业务,增加融资成本,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依法严惩行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力度,全额追缴高某梅行贿犯罪所得1.02亿余元,坚决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对行贿犯罪所得一查到底、一追到底,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



案例八



张某虹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二审阶段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虹原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7年,张某虹为确保能够顺利中标消防装备产品采购项目,请托某消防总队后勤部装备运输处处长林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帮助。林某某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参数等方式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8年,张某虹为表示感谢,给予林某某钱款、汽车等财物共计325.8万余元。


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张某虹为获得区域独家代理权,向某非国有公司销售总监罗某某(另案处理)行贿5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虹犯罪所得1302.1万余元。


【办理情况】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虹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给予公司、企业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张某虹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行贿罪判处张某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张某虹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虹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遗漏追缴张某虹行贿犯罪所得,应予以纠正。故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张某虹定罪处刑的判项,并追缴犯罪所得1302.1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二审阶段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通过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犯罪分子自始不享有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所得即应依法追缴。追缴犯罪所得旨在追赃挽损、修复法律关系,其本身并非刑罚,与剥夺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中,一审判决遗漏追缴犯罪所得,二审法院在查明张某虹犯罪所得基础上增加追缴判项,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追缴行贿犯罪所得贯穿办案全过程,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


 
责任编辑:最高人民法院